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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
内容提要: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分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 火灾应急广播 5.5 火灾警报装置 5.6 消防专用电话 5.7 系统接地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2 消防控制室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 一般规定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 系统供电 10 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2 屋内布线 附录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2 一级保护对象 D.3 二级保护对象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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