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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安全生产培训指定教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监察部法规司共同 编写
内容提要:
《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围绕这个核心内容,《特别规定》明确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的十五项重大煤矿企业及负责人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特别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加以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特别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直接参加《特别规定》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他们根据起草和审查修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条目顺序对每个条文都作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解释,为求反映立法原意。同时,还认真选编了与学习贯彻《特别规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本书的组成部分。
本书既可以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学习研究法律的参考用书,也可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指定教材。
目录:
第一部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
第二部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
第一条 是关于《特别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 是关于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三条 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四条 是关于县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和依法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五条 是关于煤矿未取得相应的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条 是关于负责颁发采矿证可证、安全生产证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以及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证照后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而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其他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 是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规定
第九条 是关于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以及不履行上述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是关于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违规生产的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是关于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是关于有效监控停产整顿方面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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