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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社 编
内容提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按除尘器类型和燃煤灰分、硫分含量规定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调整了折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3223-1991、GB13223-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2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录: 前言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监测 6 标准实施 附表A(规范性附录)烟气抬升高度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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